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论坛公告

【公告】论坛基本规则——新进会员必读

【公告】论坛基本规则——新进会员必读

一、论坛注意事项
参与论坛讨论必须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附后)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仔细阅读如下内容:   
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是本论坛的文风,如果真的发生争执,也要吵出水平,尊重朋友,尊重对手,以技术和知识为基础,以事实为基础、以道理说服人。
1. 严禁在本论坛发布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作品及链接。
2. 严禁在本论坛发布有关淫秽、对他人进行诽谤等内容的作品及链接。
3. 由发送者在本论坛发布的任何形式作品及链接均不代表本论坛的观点。因作品及您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发送者完全承担。
4.论坛各版主持人有权保留或删除其主持负责的论坛中的任何内容,有权封存笔名。
5. 不欢迎在论坛发布商业广告
6、相关主题的帖子最好发在同一个话题之中,也就是以跟帖的形式发表,以方便查询与整理。

二、ID管理规则
本论坛建议每位网友只使用一个ID,避免纠纷和维护论坛纪律:
   1、请勿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
   2、请勿以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
   3、请勿注册和其他网友之名相近、相仿的名字;
   4、请勿注册不文明、不健康之笔名;
   5、请勿注册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之笔名;
6、请勿注册图形符号笔名。

三、版主守则
1、热心解答网友提问,可以不会,但不能会而不答。
2、认真管理自己的工作区域,尽职尽责。

四、删贴和移动主题的原则
为了维护论坛秩序,网友有发言的权利,同样,各论坛版主也有删贴的权利。
1、如果违反论坛注意事项第1、2条,立即删除。
2、如果一帖多投或帖子主题与分论坛的主题不符,版主有权分类或删掉。
3、对于恶意攻击者,通知管理员,封其ID。
4、对于离题的讨论话题,版主有权关闭。

五、请注意版权问题:
  1、凡转贴文章,应注明原始出处和时间,否则版主有权移除;
2、转贴文章时请注意原发表单位的版权声明,并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版权责任。

六、 用户注册方式:在进入论坛页面登陆处,点击用户注册,在打开的注册页面上按提示进行注册,带*栏为必添项目,其他栏可以不填。
网上尊称可用化名,您的注册密码请牢记。
注:只有注册用户才能在论坛中发帖子,否则只能浏览。
帖子发表方式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论坛,选择感兴趣的论坛,点击后进入该论坛,在论题列表左上角,有发表文章按扭,点击后打开发表文章页面,就可直接输入文字,向网上发帖子。
当您在浏览别人的帖子时,如想发表自己的观点,可点击该文章标题右侧的回复按扭,点击后打开回复文章页面,就可直接输入文字,向网上发回复帖子。

七、版主基本权利
论坛版主可以在本版范围内整理及删除文章。
八、申请版主条件
基本条件:申请版主者必须是本站的合法用户,性别与年龄不限,有热心而且对该版拥有极大的兴趣,在本论坛发贴100贴以上。
论坛版主人数原则最多为三名,个别任务重、贴子多的板块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名。各位版主需通力合作共同繁荣所属的版面,并无先后、正副之分。
凡是有能力、有技术、有奉献精神的会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申请相关版主。论坛版主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会员申请版主必须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1、 考虑到个人精力因素,在其他网站有版主职务的一般不予考虑,有特殊专长的除外。
2、 会员必须仔细考虑自身因素,版主是需要奉献精神的,更需要长期的持之以恒。
 
九、论坛版主的任务
(1)整理文章; 及时删除涉嫌反动、有明显失据的言论、不雅文字、具人身攻击、私贴商业广告或者灌水的文章;及时转移不适宜在公开论坛发表的内容。但请谨慎使用权力,不应该随自己的 好恶任意删除文章,对于一些比较有争议性的讨论,要特别慎重,以免挫伤网友积极性。
(2)编辑精华区: 这也是版主最重要的工作;在一个版上一定会有不少好文章,应该定期将这些文章整理,收集起来,让大家可以随时查阅。
(3)活跃版面,回答问题; 尽心多发表些好文章,尽自己的能力解答。 推动该版面的讨论风气。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发布人:hu308 发布时间:2007-4-5 17:47:07

欢迎加入食品药品监管论坛
欢迎各位网友加入食品药品监管论坛,欢迎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发布人:hu308 发布时间:2007-3-30 15:11:41
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6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7.00 Beta 2 ACCESS © 1998-2006
Server Time 2008-11-22 13:41:17
Processed in 0.03 second(s)